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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出台
        12月10日,上海市气象局与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联合下发《上海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上海市气象台与上海市广播电台、电视台间的通信联系将更加规范、有效、畅通,一旦气象灾害性天气来临时,广大上海市民将享受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从制作、发布到传播、解除等“一条龙”的准确、快捷的气象服务。

        新版《办法》是在《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气象局关于贯彻中国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和中国气象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的基础上根据本市气象特点制订的,是对2006年5月17日上海市气象局和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联合发布的《上海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播发暂行办法》的补充修订。

        《办法》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流程、时间和密度等都作了较详细的规定。在《办法》中,结合上海特大型城市的地理、气候,城市防灾减灾能力等客观情况,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的种类由11种扩容为15种。臭氧预警信号正式上岗;霾、霜冻、干旱等3类预警信号,也加入此列;原“低温、雷雨大风、雪灾”等3类预警信号分别修订为“寒潮、雷电、暴雪”。

        《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市民在第一时间获悉气象灾害信息和相关防御指引信息,进一步促进上海特大型城市防灾减灾能力的提高。
    添加时间:2007-12-11 14:34:52     点击次数:275     返回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