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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法规
- 浏览文章 - 湖北省防雷检测管理办法
湖北省防雷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防雷检测管理工作,保证防雷检测工作质量,充分发挥防雷减灾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防雷检测是指依法对应安装防雷装置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进行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即各级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防雷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防雷检测工作由当地气象行政主管机构认可的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依法必须安装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五条 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其防雷装置根据施工进度实行跟踪检测。
第二章 被检测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被检测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当地防雷检测机构开展防雷装置检测。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之前,主动申请防雷装置跟踪检测。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主动申报年度检测。
第七条 被检测单位不得干预防雷检测机构正常的检测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第八条 被检测单位对于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妥善保存。
第九条 防雷装置经检测不合格的,被检测单位应按照检测机构出具的整改通知要求,认真予以改正。
第十条 被检测单位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第三章 检测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从事防雷检测工作的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检测资质证,从事防雷检测人员应取得防雷检测技术人员资格证。
第十二条 防雷检测机构和人员应依法开展防雷检测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保证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第十三条 开展防雷检测必须严格执行检测、复核、审核三级审查制度,并根据实际监测数据出具检测报告或者整改通知书。禁止防雷检测机构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或者经检测后,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 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的跟踪检测,检测机构应根据工程进展的需求,合理调配检测力量,保证工程进度的正常进行。检测机构对隐蔽工程防雷装置检测应逐项进行,并对检测结果负责。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第十五条 防雷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检测档案,加强规范管理。
第十六条 防雷检测取费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情况的调查和鉴定,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及时报告。遭受雷击灾害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行政主管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检测机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被检测单位防雷装置检测情况和重大雷击隐患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防雷检测机构和被检测单位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当地气象行政主管机构进行检举和投诉。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气象行政主管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添加时间:
2007-5-25 9:3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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